核心提示: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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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安徽水土保持监测公司_合肥水土保持编制公司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4、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6、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 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7、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9、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