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新规】 关于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对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利部《关于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300号)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排查和执法处理。
从上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势看,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是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据,而且是体现水土保持法的权威性,震慑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提高保持水土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对已完工项目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一种责任追溯。